2008年7月23日星期三

夏朝之政治

夏朝之政治

政治:

夏王朝的最高首脑称为「王」或「后」,父子或兄弟相传,是古人所谓「家天下」的开始。从传世文献看。夏朝的政治机构相当庞大。在夏王之下有掌政事的「三正」,有为天子辅臣的「疑」、「丞」、「辅」、「弼」四邻,有为国君亲近左右官员的六事(即六吏、六卿),有掌历法的「羲和」(又称「太史」),掌诉讼的「大理」,掌音乐的「瞽」(音「鼓」guˇ),掌管教育贵族子弟的「官师」、「国老」,掌出使的「遒(音「囚」qiuˊ)人」,掌收取贡赋的「啬夫」,掌管山泽的「虞人」,掌畜牧的「牧正」,掌养龙的「御龙」,掌管夏王膳食的「庖正」,掌管夏王车辆的「车正」,守卫宫门的守门者,掌王室家族事务的「臣」。夏王朝九州的划分和「甸」、「侯」、「緌(音ruiˊ)」「要」、「荒」五服的存在,说明,夏朝对地方的管理是以个部族首领为诸侯,称「伯」或「牧」。诸侯必须服从夏王的政令,对王朝承担贡纳、朝见、服役和随从征伐的义务。诸侯之下,有大夫,即各大家族的族长。所以,古人说,夏王有天下,诸侯有国,大夫有家。

夏王朝的政治思想已经有初步的「德治」宽刑思想。《左传.文公七年》引《夏书》说:「戒之用休.董之用威。」即在国家治理上,要文治与刑罚并用。而且,在治国问题上可能已经有了防微杜渐,防患与未然的认识。《左传.成公十六年》引《夏书》说:「怨岂在明,不见是图」。就是这层意思。

法律也随著夏王朝的建立而产生,所谓「夏有乱政,而作禹刑」《左传.昭公六年》。而「禹刑」不但是刑法,而且是夏王朝法律的总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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